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不端学术行为处理办法
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,维护学术道德,严明学术纪律,规范学术行为,倡导学术诚信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参照教育部《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》、《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以下处罚:
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,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教职工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(含人事关系解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解聘)等行政处分;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兼聘人员、进修教师等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、赔礼道歉、撤销奖励、解除合作关系等处理。
(二)对于所从事的学术工作,可予以暂停、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;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;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、学术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。
(三)触犯国家法律的,由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,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从轻处罚:
(一)积极配合调查、认识态度好的;
(二)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;
(三)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。
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,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从重处罚:
(一)不配合调查工作,伪造、销毁证据的;
(二)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;
(三)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。
第四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,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,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学院申请复议,复议决定是学院的最终决定。
第五条 按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。处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,接受群众监督。
第六条 处分期满后,被处分人可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。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被处分人,将从严处理。
第七条 对经查证核实,没有学术不端行为、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,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、正名。对举报人捏造事实、故意陷害他人的,进行严肃处理。以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合法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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